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简介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时间:2022-08-09 16:12:33 来源: 韶观网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简介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是吉林省重点高校。学校创办于1995年;2003年被教育部批准为民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2005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并开始联合招收硕士研究生;2007年成为全国民办高校中第一所也是目前唯一一所“省重点高校”;2010年成为全国唯一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探索非营利民办高校办学模式”试点单位;2011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首批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翻译硕士)的民办高校,2013年成为教育部非营利民办高校联盟主席单位,是吉林省培养应用型高级外语外事人才的重要基地。

学校设有高级翻译学院、英语学院、双语学院、东方语学院、西方语学院、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文学院、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公共教育学院、大学英语教育学院等12个教学单位,开设了英语、日语、德语、法语、朝鲜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阿拉伯语、蒙古语、印度尼西亚语等12个外语语种,拥有翻译、国际商务、教育、汉语国际教育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30个本科专业,涵盖文、经、管、教4个学科门类,形成了“双外语”、“外语+专业”、“专业+外语”、“小语种+英语”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本科12000—13000元/人/年

关于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的学费,你可以参考下面的表格:

专业名称 学费(元) 备注
金融 12000 校本部
国际经济与贸易 12000 校本部
汉语言文学 12000 语文成绩不低于100
英语(涉外文秘) 13000 校本部
俄语 13000 零起点|校本部
德语 13000 英语成绩不低于英语科
编辑出版学 12000 校本部

上述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数据来源于网络,仅供同学们参考,若同学们考上的专业学费偏贵,可以向学校申请助学贷款,而且学校都有奖助学金,希望同学们不要因为学费问题而忧愁。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奖助学金措施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0元;

2.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

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

4.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

二、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

三、学科竞赛奖

1.国家级:

特等奖3000元;

第一名/一等奖/金奖1000元;

第二名/二等奖/银奖800元;

第三名/三等奖/铜奖500元;

2.省、市级:

特等奖1000元;

第一名/一等奖/金奖500元;

第二名/二等奖/银奖300元;

第三名/三等奖/铜奖200元;

3.校级:

第一、二、三名颁发证书及纪念品,以资鼓励。

四、体育竞赛奖

1.国家级:

特等奖3000元;

第一名/一等奖/金奖1000元;

第二名/二等奖/银奖800元;

第三名/三等奖/铜奖500元;

2.省、市级:

特等奖1000元;

第一名/一等奖/金奖500元;

第二名/二等奖/银奖300元;

第三名/三等奖/铜奖200元;

3.校级:

第一、二、三名颁发证书及纪念品,以资鼓励。

五、个人才艺奖

1.国家级:

特等奖3000元;

第一名/一等奖/金奖1000元;

第二名/二等奖/银奖800元;

第三名/三等奖/铜奖500元;

2.省、市级:

特等奖1000元;

第一名/一等奖/金奖500元;

第二名/二等奖/银奖300元;

第三名/三等奖/铜奖200元;

3.校级:

第一、二、三名颁发证书及纪念品,以资鼓励。

困难生资助办法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为了进一步落实“一切为了学生成人、成才、成功”的办学理念,牢固树立“知识、能力、人格”三位一体的成才观,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奋发向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同学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为关于贫困生的认定、特困生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自强奖学金及其它资助形式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一、贫困生认定办法

为了“公开、公正、公”地开展我校贫困生的资助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我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促进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尽量避免通过简单、模糊的印象来认定贫困生,从而确保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真正需要资助的贫困生手中。特制定本贫困生认定办法。

(一)贫困生条件

1.家庭主要人口无职业,来自农村同学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

2.孤儿或是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3.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国家最低保障标准。

4.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和家庭主要成员患重、恶、大疾病的。

5.家庭所在地是国家级重点贫困县,或该地区两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自然灾害。

6.家庭人口多且读书的在2人以上。

以上情况必须有乡、镇、区(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贫困生类型

分“特殊困难生”和“一般困难生”两大类。满足以上“贫困生条件”中某一条件的为“一般困难生”;满足以上“贫困生条件”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件的为“特殊困难生”。

(三)贫困生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由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部门开据的“贫困证明”,在每学年初将个人申请及贫困证明材料交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个人申请的内容应包含:

(1)本人家庭成员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状况;

(2)两年来家庭经济收入及支出情况;

(3)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及学、品行等表现情况;

(4)本人月均(或日均)消费水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年级(或专业)评议

由“年级(或专业)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贫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结果报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3.院系审核?

由“院系贫困生认定工作组”对各年级(或专业)上报的贫困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本院系“拟推荐贫困生名单”,填写贫困生认定表,并按其困难程度分类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对每位学生的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并报上。

书面调查报告应写清以下内容:

贫困生姓名、别、年龄、专业、班级、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情况、在校学情况、消费情况、其他情况、调查人姓名、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意见等。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院系上报的“拟推荐贫困生名单”进行审批,最终确定全校贫困生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院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作为资助管理的依据。

(四)要求

1.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会发生变化,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统一认定一次;贫困生资格保留一年,如果家庭经济条件没有发生好转需要继续保留的,必须在下一学年初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申请的内容要按规定填写,要真实。

3.各级认定工作组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认定工作,要讲究效率、及时准确。

本办法由学生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特困生补助办法(试行)

贯彻《吉林省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做好资助困难学生工作,体现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优越,为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确保学生在校期间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1.在校注册的在籍学生;

2.经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的“特殊困难生”;

3.同等条件下孤儿或残疾人子女(含本人残疾)优先;

4.思想要求进步,学刻苦努力;

5.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无违纪现象;

6.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

1.学不努力,学期有补考的;

2.受过处分的;

3.时吸、喝酒、花钱大手大脚的。

(三)资金来源:

1.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万元作为补助基金;

2.建立“特困生基金”募捐款项。

(四)困难补助审批程序

由学生本人持家庭所在地(乡、镇、区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团支部民主评议,团支书签署意见,辅导员把关,由各学院研究,报学生处审核,经公示后,报校领导批准。

(五)学生困难补助与勤工助学、其它奖学金、助学金不重复享用。

(六)每学期结合实际情况,由学生处根据各院系上报特困生补助材料,统一进行研究,并上报校领导审批。

本办法由学生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三、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吉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贷款对象为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本人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本人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不吸、不喝酒,无高消费表现(如购买高档物品,使用高档化妆品);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奋发向上,努力学,学成绩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6.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学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7.经介绍人、见证人推荐。

8.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院办、学生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助学贷款管理的领导工作。学生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学生处统一管理助学贷款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编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上报的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占全校学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

2.处理与经办助学贷款业务银行的往来事务;

3.审查各学院上报的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4.根据情况向各学院下达贷款额度;

5.履行学生信用助学贷款学院介绍人职责;

6.及时向学校和有关单位通报学生贷款的情况;

7.管好、用好学生贷款的各种信息资料;

8.接受学生有关贷款问题的咨询。

第五条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掌握本院系贷款规模,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1.接受学生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对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学生档案,对学生申请书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2.根据学校下达的贷款额度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综合表现,确定学生贷款名单并公示;

3.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借款金额。向学生处送交本学院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4.对符合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负责落实见证人,并督促见证人履行其职责,见证人如调离学校、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学院需指定新的见证人,履行见证人的职责。

第三章国家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条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的助学贷款。

第七条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部门。我校学生信用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为学生处。

第八条见证人为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贷款学生的专、兼职辅导员等)。其职责为:

1.协助介绍人、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如贷款学生家庭主要成员的职业、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贷款学生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2.向银行出具《大学生学、品行说明书》;

3.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合同上签章;

4.在贷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银行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

5.督促贷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6.协助银行对贷款学生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追索。

第九条对贷款学生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致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并不为这种措施造成的传播范围扩大、其个人名誉损害等任何利益损害负责: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庭和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四章贷款计划及额度的确定

第十条学校资助中心于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据学生的贷款申请,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所占在校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报送教育厅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学校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于十月十日开始与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第十二条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生自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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